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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汽车及零部件加征25%关税(公告全文)
发布时间:2025-03-28 文章来源:关务小二
关于调整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公告
2025年3月26日
公告正文
(1)2019年2月17日,商务部长(以下简称"部长")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经修订,美国法典第19卷第1862条,下称"第232条")向我提交调查报告,阐明乘用车(包括轿车、运动型多用途车、跨界多用途车、小型货车及货运面包车)、轻型卡车(统称"汽车")及特定汽车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及发动机部件、变速箱及动力总成部件、电气组件,统称"汽车零部件")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基于调查结论,部长认定并告知本人:上述产品的进口数量及情形已对国家安全构成损害威胁。
(2)在2019年5月17日第9888号公告(《关于调整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的公告》)中,本人认同部长2019年2月17日报告的结论,即汽车及特定汽车零部件的进口数量及情形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本人同时指示美国贸易代表(以下简称"贸易代表")会同行政分支其他官员,与欧盟、日本及其他贸易代表认为适当的国家展开谈判,以解决此类进口对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
(3)贸易代表的谈判未达成第232条所预期的任何协议。
(4)第9888号公告中,本人还指示部长持续监测汽车及特定汽车零部件进口情况,并就任何可能需根据第232条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形向本人汇报。
(5)部长告知本人,自2019年2月17日报告发布以来,国家安全关切持续存在且加剧。COVID-19疫情暴露出全球供应链的关键脆弱环节,削弱了我们维持国内工业基础的能力。近年来,美资汽车制造商面临诸多供应链挑战,包括原材料及零部件短缺、劳动力短缺与罢工、电气组件短缺等。与此同时,受不公平补贴和激进产业政策推动,外国汽车工业大幅扩张。当前美国市场销售的车辆仅约半数产自本土,这一下滑趋势危及国内工业基础与国家安全;自2019年2月17日报告发布以来,美国全球汽车产量份额亦停滞不前。国内汽车行业就业人数同期未见改善。
(6)本人还获悉,第9888号公告发布前达成的协议(如修订后的《美韩自由贸易协定》及《美墨加协定》(USMCA)未产生足够积极效果。汽车及特定汽车零部件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持续存在且加剧。通过立法等其他努力促成的投资亦未能有效消除此类进口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7)经综合考虑部长新提供的信息等因素,本人认定汽车及特定汽车零部件进口仍威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认为有必要且适宜通过加征关税(定义见下文)调整进口,以消除该威胁。
(8)为确保本公告对汽车及特定汽车零部件加征关税的措施不被规避,且不损害通过本行动消除进口产品国家安全威胁的宗旨,本人认为有必要且适宜建立流程,对更多汽车零部件加征关税(细则见下文)。
(9)第232条规定,在此情形下总统应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行动调整相关产品进口,以消除国家安全威胁。
(10)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604条(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83条)授权总统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中体现影响进口待遇的法律实质及相关行动,包括取消、修改、维持或实施任何关税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
公告决定
为此,我,唐纳德·J·特朗普,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依据宪法及美国法律(包括《美国法典》第3卷第301条、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604条及经修订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公告如下:
(1)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自2025年4月3日东部夏令时间00:01(汽车类)或《联邦公告》指定日期(不迟于2025年5月3日,汽车零部件类)起,所有本公告附件I或后续附件(通过《联邦公告》公布明确)所列产品的进口,在申报消费或从保税仓库提取消费时,均须缴纳25%关税,且持续有效,除非明令削减、修改或终止。该从价税附加于现行适用此类进口汽车及特定汽车零部件的其他税费。
(2)对符合USMCA优惠关税待遇的汽车,进口商可向部长提交文件证明每款进口车型的美国含量。"美国含量"指完全在美国获取、生产或实质性转化的零部件价值。经部长核准后,此类汽车可仅对非美国含量部分适用第(1)款25%从价税。非美国含量值为汽车总价值减去美国含量值。
(3)若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认定第(2)款申报的非美国含量价值因夸大美国含量而不准确,则25%关税将按汽车全额征收(无论实际美国含量多少),且追溯(自2025年4月3日至虚报之日)及前瞻(自虚报之日至进口商经CBP核实的更正之日)适用于该进口商同型号所有进口汽车全额。本款不影响其他适用费用或处罚。
(4)第(1)款25%从价税暂不适用于符合USMCA待遇的汽车零部件,直至部长会同CBP建立流程对该类零部件非美国含量部分征税并在《联邦公告》发布通知。
(5)明确说明:第(4)款不适用于汽车散件组装包或零部件组合,仅适用于本公告附件I定义且符合第(4)款要求的单个汽车零部件。
(6)部长应会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CBP确定HTSUS修订方案,通过《联邦公告》公布实施。
(7)公告发布90日内,部长应建立流程将更多汽车零部件纳入第(1)款关税范围。该流程应接受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商或行业协会申请,前提是申请证明新增零部件进口增长威胁国家安全或损害基于部长2019年2月17日报告或第9888号公告第(3)款/本公告第(9)款所提信息发布的公告目标。部长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经协商做出是否纳入的决定。新增零部件自《联邦公告》公布决定次日东部夏令时间00:01起适用关税,公告应于决定后14日内发布。
(8)受本公告关税约束且于生效后进入外贸区的汽车/零部件(符合19 CFR 146.43"国内状态"者除外),须按19 CFR 146.41"特权外国状态"入区,消费报关时适用相应HTSUS税号从价税。
(9)部长应持续监测汽车及零部件进口,并不定期会同相关官员评估其国家安全影响,就需总统根据第232条采取进一步行动或调整关税的情况向总统汇报。
(10)本公告所征关税不适用退税。
(11)部长可发布与本公告一致的实施细则。
(12)CBP可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本公告关税。
(13)本公告与既往公告或行政令冲突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说明:以上为关务小二翻译,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