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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补充修订某些货物抵达提前通报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22


近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104,补充修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U)2017/625《关于主管当局可要求运营商通知进入欧盟的某些货物抵达的情况和条件》。主要补充内容包括:

1、该条例规定了有关主管机关可要求经营者通知进入欧盟的某些货物抵达的情况和条件,以及不适用条例(EU)2017/625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则;

2、可要求通知的情况。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可要求经营者通知某些货物的抵达

  • 已确定的与有关货物相关的对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动物福利的风险,或就转基因生物和植物保护产品而言,对环境的风险;
  • 或遵守适用于相关货物的条例(EU)2017/625第1(2)条所述规则所规定要求的历史记录;
  • 根据的条例(EU)2017/625第44条第(3)款第(b)点,有关货物在边境管制站受到官方管制;

3、条例适用以下定义:

  • “TRACES”指条例(EU)2017/625第133(4)条所述系统;
  • “电子签名”指条例(EU)No 910/2014第3条第(10)点所定义的电子签名;
  • “高级电子印章”是指符合实施决定(EU)2015/1506附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电子印章;
  • “合格电子印章了”是指条例(EU)No 910/2014第3条第(27)点所定义的电子印章;

4、申请运抵通知的条件。

  • 主管当局可要求运营人通知货物抵达,条件是货物首次抵达欧盟的边境管制站位于主管当局成员国境内。
  • 到达通知应包括:
    • 根据第4款的规定,以足够详细的标准化信息描述托运货物,使主管当局能够立即完整地识别托运货物、其目的地和预定用途;以及
    • 负责托运货物的经营人的声明,证明(a)项所述资料真实完整。
  • 负责托运货物的经营人应在托运货物抵达之前,以入境成员国的一种欧盟官方语言在TRACES中填写并提交每批托运货物的抵达通知,以便转交首次抵达欧盟的边境管制站主管当局。不过,成员国也可同意以入境成员国官方语言以外的欧盟官方语言编写通知。
  • 抵达通知应填写的标准化信息。
  • 边境管制站主管当局可在TRACES中提交的到货通知中添加条例(EU)2017/625第13(1)条所述官方管制的书面记录,包括就托运货物作出的以下任何决定:
    • 可接受进入内部市场;
    • 可接受转运;
    • 可接受转运;
    • 可接受过境;
    • 不合规格货物可接受;
    • 不可接受。
  • 负责托运货物的操作员在TRACES中以电子签名签署的到货通知书应盖有主管当局的高级或合格电子印章;

5、生效和适用。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天起生效。条例自2025年3月3日起适用。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