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024/1103法规的生效日期为2025年7月1日,涉及对象包括出口欧盟的电暖器产品,主要变化是法规更新取代原法规(EU) 2015/1188。更新内容如下:
1. 管控范围
商用局部空间加热器的管控范围由原来的120 kW以下,扩大到300 kW以下;家用局部空间加热器能力范围保持不变;
增加了独立控制器的要求;
增加了毛巾架的要求;
删除了辐射式局部空间电暖器的类别,合并到移动式或者固定式局部空间电暖器。
2. 生态设计要求
2.1.季节空间加热效率ηs
备注:
计算方法与现行法规不同:计算公式,产品功能对应的计算因子,CC系数变更;
增加了两个功能的计算因子:自学习功能和温控精度;
如果宣称温控精度,需根据EN 15500-1测试验证。
2.2. 功能要求
蓄热式局部空间电暖器应配备电子热量控制器,具有室内、室外温度反馈和风扇辅助热量输出功能;
标称热输出小于等于60 W的毛巾架必须具备工作时间限制功能,最大预设时间不超过6小时;
投放市场时不配备控制器的局部空间电暖器不得在无控制器的情况下提供热量输出。
2.3低功率模式
需提供关机模式或待机模式,或两者兼有。
2.4 其他
增加了不带控制器出货的加热器,以及独立控制器的相关产品信息要求;
相关零备件(售后维修)的相关要求:供应时长,备件清单,价格,购买流程,交货时间等;
获取维修和保养信息;
产品设计符合指令2012/19/EU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