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摩擦

当前位置:首页>贸易摩擦

欧盟修订关于车辆设计循环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条例的新提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文章来源:南亚标准研究暨成都技术贸易措施


近日,欧盟提交了G/TBT/N/EU/1058号通报,计划修订车辆设计循环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拟议法规规定了与车辆设计和生产相关的循环性要求,包括可再用性、可回收性和可恢复性以及使用回收内容,这些要求将在车辆型式认证时进行验证,同时规定了车辆部件、组件和材料的信息和标签要求。此外,法规还规定了扩大生产者责任、报废车辆的收集和处理以及从欧盟向第三国出口二手车辆的要求。
 
针对汽车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简称ELV)的要求是在两个现有指令的基础上建立的,并取代了这两个指令:即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EC指令和关于汽车的可再用性、可回收性和可恢复性的类型批准的2005/64/EC指令。
 
为确保改善车辆设计,提出了以下新要求:
 
循环设计:法规生效6年后,新批准类型的车辆必须遵守可再用性、可回收性和可恢复性(第4条)以及物质(第5条)方面的要求。新批准类型的车辆必须包含至少25%的来自消费后塑料废料的回收塑料,其中25%的材料必须来自报废车辆的回收物(第6条)。新批准类型车辆的设计必须有利于电池和电动机能轻易从报废车辆中移除,并且不阻碍最有价值部件的拆卸和更换,以便再利用和回收(第7条)。此外,第9条规定了新车辆制造商制定循环性战略的义务,第10条要求申报车辆中的回收内容,并提供有关车辆中部件、组件和材料的拆卸和更换信息(第11条)。这些要求应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法规还预见到一个新情况——法规生效后6年内投放市场的每辆车都应拥有数字化形式的循环性车辆护照(第13条)。
 
上述设计相关要求应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但第11条也适用于L3e-L7e、M2、M3、N2、N3和O类车辆。
 
二手车辆的出口:为提高从欧盟出口到第三国车辆的质量,只有那些根据COM/2023/451附件I所列标准不属于报废车辆,并且符合2014/45/EU指令要求的车辆,才允许出口到欧盟以外地区。这一要求应在法规生效3年后适用。
 
背景:欧盟表示对报废车辆相关法规的评估表明,由于车辆缺乏可回收性、可重用性、可恢复性以及车辆中回收材料的使用,当前车辆的设计和生产并不足以推动循环经济目标。设计阶段缺乏循环性常常导致车辆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理不当。该提案的主要目标是为车辆设计要求和报废车辆管理条款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将有助于节约初级资源,促进绿色气候,并防止汽车废弃物的材料损失。目前,报废车辆被视为危险废物,其从欧盟出口到非经合组织国家是被禁止的。然而,对于尚未正式进入废物阶段的二手车,情况并非如此。正如对报废车辆监管提案提供支持的影响评估所评估的那样,每年有80多万辆二手车从欧盟出口,主要出口到非洲。其中许多车辆存在危险、污染严重,且没有有效适航证书等情况。这些车辆出口到第三国对空气污染和人类健康将产生重大影响。所有这些负面因素都可以转化为环境损害成本,即外部运输成本,这些成本不由出口商直接承担,而是转移给目的国。为此,第五章第2节“二手车出口”规定了从欧盟向第三方出口二手车的要求。只有那些非报废车辆且具有有效适航状态(即技术上和法律上允许在欧盟道路上使用)的车辆才获准从欧盟出口。第38至45条建立了一个全面的控制机制,使海关在放行二手车出口前,能够电子化和自动地验证每辆接受出口程序的车辆是否合规。如果一辆车根据最后一次注册所在成员国的信息被认为不适航,则该车不会被放行出口。预计该出口措施将显著提高欧盟出口二手车的质量,从而缓解对可持续发展和安全交通方式的负担,极大地推动全球层面的环境保护。
 
温馨提示:按照欧盟立法进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立法的审议过程中会开展咨询活动,同时可能存在部分内容修改。建议企业紧跟政策导向,把握法规要点,提前应对潜在风险。如果对此提案有意提出评议,可与本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