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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对进口货物管制措施及对中国产食品部分措施

发布时间:2023-06-26   文章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3/1110,修订根据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7/625和(EC)No178/2002制定的实施条例(EU)2019/1793,修订临时增加官方控制和紧急措施,以管理来自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主要内容包括:

对实施条例(EU)2019/1793的附件I和附件I进行了修订,将来自来自印度的小茴香籽 (因有农药残留污染的风险) 和来自叙利亚的芝麻籽 (tahini和halva)(因有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等列入附件I;将塞内加尔的花生和花生制品、马来西亚的槐豆(角豆)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的杏干和杏等从附件I中删除并列入附件1;

该条例应在其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二十日生效。该条例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将中国产新鲜或冷藏的茄子列入实施条例(EU)2019/1793附件II。(EU)2023/1110 对中国在欧盟入境检查的商品清单和检查频率等情况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