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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食品用不锈钢器皿条例:安全要求》
发布时间:2022-10-08 文章来源:南亚标准研究暨成都技术贸易措施
食品和饮料接触用不锈钢容器和器皿在泰国深受大众喜爱,此类产品具有易清洗、耐磨损、不易生锈等特性。尽管此类产品寿命很长,但泰国国内市场上的不锈钢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相关检测安全标准匮乏,常有低质量产品进口。泰国工业产品标准局指出,低质量不锈钢产品会带来重金属污染问题,如铬、镍等超标。同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呼吁对食品用不锈钢产品加强监管。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此不锈钢容器和器皿安全标准。
目前,泰国工业标准研究所已就《食品用不锈钢器皿条例:安全要求》(TIS 3206-2564)向WTO提交了G/TBT/N/THA/671号通报。
根据《工业产品标准法》B.E.2511(1968)第17条第1款,《工业产品标准法》(第8号)B.E.2562和《工业产品标准法》B.E.1968第58条,发布的《食品用不锈钢器皿条例:安全要求》(TIS 3206-2564)涵盖了家庭、餐厅和食堂用不锈钢器皿,如锅、煎锅、盘子、碗、勺、食物托盘和其他任何以不锈钢为材料的食品器皿。该标准不包括接缝汤锅(TIS 2440-2552)和用于储存/运输的器皿,以及用于食品或屠宰场的非热处理工具。
该标准设立了6种重金属特殊释放限量,包括铬(Cr)、镍(Ni)、锰(Mn)、铅(Pb)、镉(Cd)、砷(As)。
Comtrade数据显示,中国不锈钢餐具(HS编码732393)等对泰国出口额不断攀升,2019年为1.18亿美元,2020年为2.08亿美元,2021年为3.03亿美元。
笔者整理相关资料发现,泰国《食品用不锈钢器皿条例:安全要求》(TIS 3206-2564)与中国和欧盟标准(可重复使用不锈钢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泰国TIS 2440-2552将锰迁移量设为1.8 mg/kg。但由于锰为人体必需微量元素,适宜摄入量为3.5毫克/天,其迁移量并不会对身体产生损害,中国GB 4806.9并未对其作出规定。
如果该项措施的实施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将造成贸易壁垒,请与本中心联系,我们将在收集整理反馈后,组织通报评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