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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337百日程序”,中国企业化险为夷
发布时间:2019-10-24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针对我国牛磺酸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案作出终裁,决定不复审该案的行政法官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同意申请人美国Vitaworks IP公司撤诉的初步裁决,终止针对我国牛磺酸企业及20家下游经销商专利侵权案的“337调查”。至此,我国牛磺酸企业赢得此次“337调查案”的最终胜利。
近年来,随着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提升,我国企业在“337调查”中频频胜诉。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牛磺酸企业此次胜诉,从立案到最后迫使申请人撤诉仅耗时1个月,这在以往“337调查”案中并不多见。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美国申请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撤诉?我国企业在这次“337调查”案中快速获胜的法宝又是什么?
企业遭遇危机
今年1月30日,美国Vitaworks IP公司等申请人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ITC提出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牛磺酸(2-氨基乙烷磺酸)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湖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药业公司)、湖北远大生命科学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江阴华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及超过20家下游经销商被列为被申请人。
牛磺酸是一种含硫的非蛋白氨基酸,在人体内起重要作用,被广泛应用于医药、食品添加剂、饲料等领域,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已规定在婴幼儿食品中必须添加牛磺酸。统计数据显示,全球90%以上的牛磺酸产量在我国,我国牛磺酸产业在全球市场中颇具优势,美国市场则是我国牛磺酸企业最重要的市场之一,ITC颁布排除令和禁止令的后果将导致我国牛磺酸产业遭受重大的损失。
永安药业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牛磺酸生产企业之一,其在上市公告中披露,根据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牛磺酸出口美国的数量占总销售数量的比例约为22%,若ITC调查对公司作出不利的裁决,可能对公司业绩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美国企业发起“337调查”,目的是把竞争对手中国企业的产品排除出美国市场。此次调查涉及中国三家最大的牛磺酸生产企业,如果中国企业败诉,将对全球牛磺酸产业的竞争格局产生较大影响。
启动“百日程序”
三家被诉中国企业高度重视此次诉讼,团结一致,积极应诉,聘请了专业团队代理此次诉讼。
该案代理律师、美国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此前曾代理中国钢铁行业成功应对“337调查”,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接到诉状后,团队迅速帮助被申请人制定了合理有效的应诉战略。根据申请人起诉状中所描述的美国国内产业经济要件弱点,果断请求ITC启动“百日程序”(100-day proceeding),请求ITC在100天内首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2月28日,ITC颁布立案通知,支持被申请人的“百日程序”请求,指定行政法官在立案之后100天之内先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4月10日,该案行政法官颁布该案初步裁决,同意申请人撤诉。4月26日,ITC作出终裁,决定不复审行政法官同意申请人撤诉的初步裁决。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仅耗时仅1个月,就取得了这场“337调查”的最终胜利。
据冉瑞雪介绍,“百日程序”是ITC提供的一种快速的证据开示、事实查明和裁决机制,旨在“337调查”程序中优先解决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专利是否有效等前置性问题,于2018年5月正式生效。“‘百日程序’的最大优势是为企业快速赢得不满足‘337调查’基本要求或在决定性问题上存疑的案件提供了可能,将应诉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为付出低成本取得速胜创造了条件。”她进一步解释,完整的“337调查”程序通常需要16到18个月,在没有“百日程序”的情况下,即便应诉企业通过上述争议点赢得案件,时间也将大大延后。
冉瑞雪表示,在此次针对我国牛磺酸企业的“337调查”中,由于被诉企业灵活使用“百日程序”的规则,使调查中心落在申请人一侧的国内产业问题上,这不仅减轻了被诉企业在时间、精力和成本上的负担,还使得申请人的前期负担大大增加,为被诉企业赢得了宝贵的应诉主动权,并最终迫使申请人放弃诉讼。
快速取得胜利
2019年以来,ITC对华发起了多起“337调查”,涉及光伏、儿童背袋、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牛磺酸等多个领域。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我国取代了日本、韩国等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冉瑞雪等人撰写的《2018年度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综述》一文显示,2018年共有84家中国企业被起诉至ITC,其中39家中国企业选择应诉。2015至2018年,中国企业的应诉比例逐年攀升。
在面临“337调查”时,企业应该如何合理高效运用“百日程序”快速获胜呢?对此,冉瑞雪建议,首先,要积极应诉,在申请人发起“337调查”时,申请人通常期待被申请人不出庭,自动获得缺席裁决,或者希望被申请人败诉。因为申请人一旦胜诉,可能获得到的救济威力是巨大的,被申请人所有的产品将可能被排除出美国市场。因此,被诉企业不能坐以待毙,要敢于应诉,变被动为主动。
其次,要采用合理、灵活的应诉策略。涉诉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对起诉状及案件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是否有启动“百日程序”的可能和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提出申请,并在ITC决定是否立案的一个月时间内积极应对,积极与ITC沟通。精准恰当地选取启动事由与范围,是成功说服ITC启动“百日程序”的关键。这有赖于涉诉企业与律师密切沟通,仔细分析案情与相关适用法律,包括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申请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涉诉专利是否有效等,并对“百日程序”启动事由相关规则的实务发展予以密切关注。中国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已经启动的“百日程序”作为谈判筹码,达成有利的和解方案。
此外,多家涉诉企业可考虑联合应诉。“百日程序”所涉及到的“决定性问题”通常更多地与申请人自身相关,是各家涉诉企业选择应诉后所要处理的共性问题,如国内产业、可专利性、专利所有权等。在一定程度上,“百日程序”的制度设计导致其与联合应诉模式具有契合性,各家企业应当团结一致,联合应诉降低应诉成本,提升应诉效果。(记者 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