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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盯上电子蜡烛,中国企业如何迎战?
发布时间:2020-04-21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小小的电子蜡烛在美国点燃了专利战火。3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蜡烛产品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该案被告共涉及22家企业,其中有10家是中国内地企业,绝大部分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
“337调查”是ITC根据申请人(原告)的请求来调查被告是否存在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条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子蜡烛案是今年第二起涉及中国企业的美国“337调查”。在此之前,美国康宁公司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光纤配线架)发起“337调查”申请,上海态路等3家企业被涉及。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主任陈惠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随着我国电子产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机电产品频频卷入“337调查”。2016年至2019年,在美国针对机电产品发起的“337调查”中,被告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分别为10起、13起、15起、18起。“337调查”起效迅速、应诉难度大、费用高,能否有效应对,攸关企业未来发展。处理稍有不慎,或致满盘皆输。
专利争议由来已久
此次针对电子蜡烛的“337调查”的原告方为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里阳电子)和卢米娜拉全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卢米娜拉)共同成立的L&L蜡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L&L)。据媒体报道,2014年,里阳电子董事长李晓锋声称,卢米娜拉以合作为名,骗取里阳电子“电子蜡烛”发明专利,将其委托给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生产,为此,里阳电子在深圳将卢米娜拉及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不过,在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后2017年,里阳电子与卢米娜拉共同出资设立L&L。截至2020年3月4日,L&L公开的专利申请为59件,其中美国专利申请54件。
L&L认为, 2018年至2019年,其产品销售额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他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电子蜡烛。为此,3月2日,L&L及协助其进行产品设计的Sotera Tschetter Inc.向ITC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电子蜡烛产品及其组件侵犯了其专利号分别为US8550660(动态火焰装置)、US9366402(模拟真火的电子发光装置及其模拟真火的方法)、US9512971、US9523471和US10533718(电子照明装置)的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禁止涉案产品进口到美国以及在美销售。
面对L&L的凌厉攻势,3月17日,6家美国、加拿大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被告企业共同向ITC提出申请,认为原告不具备“国内产业”要件,请求ITC在立案后启动“百日程序”。美国百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哲律师介绍,“百日程序”旨在用一个快速程序(100日内结束)来审理对案件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比如原告是否满足美国国内产业的要求,涉案专利是否包含可授权主体等。如果“百日程序”的判决能让案件立即终结,会为诉讼参与方节省大量的经济和时间成本。但从以往经验来看,启动“百日程序”的案件数量并不多,除非原告的诉求有明显瑕疵。在该案中,“百日程序”也并未得到ITC的支持。
中国企业审慎应对
此次电子蜡烛“337调查”指定应诉的中国内地企业为宁波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锒升工艺品有限公司、南通亚泰蜡业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亚泰蜡业)、深圳市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10家企业。作为行业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时组织了网络预警工作会议,指导和帮助国内相关企业予以应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涉案中国企业数量不少,但大多数为中小企业,涉诉产品在美国的出口金额有限,部分企业甚至还没有提交专利申请,为此大多没有强烈的应诉意愿。
截至目前,仅亚泰蜡业在通过美国律师积极沟通,希望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亚泰蜡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涉诉电子蜡烛产品的80%-90%的市场都在美国,去年出口美国的金额为300万美元左右,这在国内企业中已算位列前茅了。而“337调查”应诉成本高昂,过程漫长,有数据显示,每起“337调查”案的律师费平均为100~400万美元,这对于任何一家涉案企业来说都难以承受。但是,如果企业都不应诉,ITC作出缺席审判,那这些涉诉产品将从此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尤其是,如果发布普遍排除令,所有出口涉案产品的国内企业都会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中小企业面对“337调查”,应诉还是不应诉,都是两难的选择。亚泰蜡业从公司实际出发,优先选择了和解这一方式来应对,而在关键时刻,专利积累成为最好的谈判筹码。上述负责人介绍,公司成立于2002年,一直注重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全球范围内专利申请262件,其中国内专利申请220件,美国专利申请24件。目前,该公司已经将样品寄往美国,而美国律师已通过比对双方专利作了不侵权的分析,希望能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形成合力共商对策
“从美国‘337调查’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企业成为被告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尤其在LED、墨盒、集成电路等技术密集领域频繁发起‘337调查’,贸易摩擦的形式也更复杂,‘337调查’与法院诉讼往往并行,国内企业万不可掉以轻心。”陈惠清介绍。
虽然,我国在钢铁行业、LED、牛磺酸等领域企业有过不少成功应对“337调查”的案例,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竞争对手往往选择在我出口尚未形成规模时提起“337调查”,或者刻意选择实力较弱的中小型企业作为列名被告,企图以高昂的应诉代价迫使我国企业放弃或退出美国市场,以打击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高附加值或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对美出口。
陈惠清认为,目前我国在应对“337调查”方面已形成了商务部、商协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四体联动”的应对机制,一旦出现贸易摩擦,商务部会及时发布信息并就案件应对给予总体指导,商协会会及时通知和协调企业应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应诉指导,而作为应诉主体的企业最为关键,各方需要形成合力,共商对策。作为出口主导型企业,一方面应提前了解美国“337调查”,出口前做好专利尽职调查,以避免冒进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应充分评估案件,分析利弊,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是和解,还是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不侵权、进行规避设计等。此外,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采取联合应诉的方式,集合各自的专利技术,共同分担应诉成本。
王哲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国内一家LED企业成功应对“337调查”。他发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将美国作为主打市场的中国企业)愿意聘请美国律师在ITC应诉。这些应诉企业在实战中获取经验,有时还可以“抱团取暖”,互相之间分享应诉技巧和律师信息,使得被诉企业由被动变主动。上述LED企业应对“337调查”案件时,就有近10家中国企业同时应诉,其中王哲与其律师团队发现了原告在专利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及发明人错误这两大问题,成功迫使原告撤诉。
每一个涉诉企业的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和技术积累都会影响其选择应对“337调查”的策略。在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光纤配线架)的“337调查”中,上海态路相关负责人对记者介绍,因为这3家企业都是成立不到5年的中小企业,涉诉产品在美国的市场非常小,均已放弃应诉。而亚泰蜡业上述负责人则表示,争取和解是第一阶段的策略,如果和解不成功,他们希望国内有更多涉诉企业可以加入进来以共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