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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介绍——泰国

发布时间:2020-08-04   文章来源:金杜研究院


一、泰国基本情况介绍

 

1. 人文、地理环境

 

泰国地处中南半岛中部(北纬5°30′-21°,东经97°30′-105°30′),东南临太平洋泰国湾,西南濒临印度洋安达曼海。西部及西北部与缅甸交界,东北部与老挝毗邻,东连柬埔寨,南接马来西亚,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泰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泰语为国语,官方语言为泰语和英语。

 

2. 泰国投资吸引力和重点特色产业

 

世界经济论坛《2017-2018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泰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32位。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190个经济体中,泰国营商环境排名从2017年的第46位大幅提升至第26位,综合得分72.53。 

 

泰国的重点特色产业包括:

 

(1)农业。农业是泰国的支柱产业。泰国全国耕地面积约1500万公顷,占国土总面积31%,农业产值占GDP比重超过10%。泰国是世界第一大橡胶生产国和出口国,以及第一大木薯和大米出口国。

 

(2)制造业。泰国制造业占GDP比值约为27.5%。主要制造业门类有汽车装配、电子、塑料、纺织、食品加工、玩具、建材、石油化工等。2018年,泰国是世界第12大机动车生产国和第5大轻型商用车生产国,东盟最大机动车生产国。

 

(3)旅游业。泰国旅游资源丰富,有500多个景点,主要旅游点有曼谷、普吉、帕塔亚、清迈、清莱、华欣、苏梅岛。旅游业是泰国服务业的支柱产业。

3. 泰国发展规划

(1)十二五规划  2016年9月,泰国内阁通过了“十二五总体经济发展规划”,该计划总投资额3万亿泰铢,涉及40个重大基建项目,从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泰国4.0战略 泰国政府于2016年正式提出“泰国4.0”高附加值经济模式,推动更多高新技术和创新技术应用,使创新真正成为推动泰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投资将在4.0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国家投资政策将向“核心技术、人才、基础设施、企业和目标产业”五大领域倾斜。十大目标产业将成为泰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其中新一代汽车制造、智能电子、高端旅游与医疗旅游、农业与生物技术、食品深加工五大产业是泰国原有优势产业,还有五大产业是未来产业,包括工业机器人、航空与物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数字经济、医疗中心。

 

(3)东部经济走廊计划 2015年泰国政府提出东部经济走廊(EEC)计划,吸引外商对东部经济走廊地区进行投资,提升泰国的产业结构。2018年5月,《东部经济特区法案》正式颁布实施。

 

东部经济走廊计划连接了泰国的北柳、春武里和罗勇三个地区,在发展新型汽车、智能电子、高端农业及生物科技、食品加工、机器人、生物材料及信息技术等10大产业的同时,完善该地区高铁、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规划,东部经济走廊计划需要在2017-2021年间投入440亿美元,其中的80%资金都将来自私营部门,其余来自政府。

 

泰国积极表态希望同“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将借由未来规划中的中泰铁路等联通泰国曼谷到北部的高铁,进而与中国这个大市场联系起来。

4. 中国投资泰国情况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7年当年中国对泰国直接投资流量10.58亿美元。截至2017年末,中国对泰国直接投资存量53.58亿美元。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中泰贸易总额802.9亿美元,同比增长6.0%,其中中国向泰国出口387.1亿美元,同比上升4.1%,中国从泰国进口415.8亿美元,同比上升7.9%,中方贸易逆差28.7亿美元。

 

中企在泰国也大力进行基础设施承包工程业务。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7年中国企业在泰国新签承包工程额37.2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33.84亿美元。2017年的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泰国Agro-Solar 5MW光伏项目群;中国铁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泰国曼谷The One公寓项目;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大湄公河次区域高速公路扩建项目2阶段等。中国企业在泰国的重要业务领域为通讯工程、电力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方面。

 

二、泰国金融业情况和外汇管理情况

 

1. 泰国金融环境情况

(1)泰国的银行情况  在银行方面,泰国中央银行(Bank of Thailand)负责监管国内的金融体系、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制订货币及汇率政策、发行货币等。泰国当地主要商业银行有盘谷银行、开泰银行、暹罗商业银行、大城银行、军人银行、泰京银行等。中资银行有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泰国)有限公司。此外外资银行主要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大华银行等。

 

(2)证券交易情况 在证券方面,泰国证券交易所(SET)是泰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市场,负责二级市场交易,由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此外泰国还设有中小企业交易板块MAI。截至2017年8月,共有522家企业在SET上市,134家企业在MAI上市。

 

泰国法律规定,只有大众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申请登记加入证券交易市场。根据1992年颁布的《大众有限公司法(Public Limited Company Act)》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转为大众有限公司。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在泰国上市的特殊限制,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大众有限公司,符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股票交易所(SET)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上市。

 

(3)融资情况在融资方面,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原则上享受同等待遇,泰央行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也不做硬性限制。目前,在泰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包括中国银行曼谷分行、工商银行(泰国)、泰华农民银行等。泰国当地银行可为企业开立的保函包括投标保函、质量/维修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融资性保函等。

 

企业的融资成本在泰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以基准利率为标准,再考虑其他因素对利率进行调整的方式定价。针对常用币种,基准利率包括:

  • MLR:Minimum Loan Rate(最低借款利率)——THB

     

  • Bibor:Bangkok Interbank Offered Rate(曼谷银行间拆借利率)— —THB    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伦敦银行间拆借利率)——USD

     

  • 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CNY

市场上各家银行为了统一标准,MLR均为同一利率,通常在每季度进行调整,以MLR定价的泰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泰国当地银行多数使用MLR定价,中资银行除MLR也会使用Bibor定价。对于其他借款币种,例如美元、人民币,多数使用浮动利率进行定价,定价基准主要为银行间拆借利率,以银行间拆借利率为基准的利率均为浮动利率。借款人自身经营状况越好,担保越充分,融资成本越低,融资成本越低。

2.泰国外汇管理情况

 

泰国货币单位为铢(Baht)。泰国的货币管制受《外汇管制法》(1942)和部门规章第13条(1954)管制。财政部授权泰国银行管理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一般都受到监管,并需要泰国银行的许可。

 

泰国充分放宽了对外汇交易的管制。对于能带入泰国的外汇数量没有受到控制或限制。而在资金汇出方面,利息,股息,利润或特许权使用费,在所有适用税务清算之后,可以自由汇出。同样,本票和汇票也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根据中泰两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双方都应保证另一方国民或公司自由转移其在己方领土内的投资及其收益,包括: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投资的清算款项;与投资有关的贷款的偿还款项;知识产权和商誉的许可证费;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在一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正常收入等。因此,泰国是保障中国投资者在依法缴纳费用后,将有关收益汇回中国的。 

 

三、泰国对外贸易有关规定

 

泰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1960年《出口商品促进法》、1979年《出口和进口商品法》、1973年《部分商品出口管理条例》、1979年《出口商品标准法》、1987年《海关关税法令》(Customs Tariff Decree)、1999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法》、2000年《海关法》(Customs Act)和2007年《进口激增保障措施法》等。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Ministry of Commerce)。

 

1. 进口管理

 

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但对部分产品实施了禁止进口、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等管理措施。

(1)禁止进口产品  主要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国家安全等的产品。

 

(2)关税配额产品  包括24种农产品,即进口配额以外的增加关税(如大蒜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高达57%),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

 

(3)需要进口许可证的产品  主要是一些特定进口产品,如危险品,食品和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设备,需要在海关清关过程中向海关官员提供进口许可证。当前泰国规定了42种此类产品。泰国商业部负责制定受进口许可管理的产品清单。

 

(4)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限制的产品。当前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5)泰国反倾销案件的调查由商业部对外贸易司进行。近几年有来自各国的37件进口产品受到反倾销税的影响,其中一半以上是钢铁产品,包括来自中国的热轧钢,来自印度的高碳钢线材以及韩国的不锈钢管。

2. 进口税费

 

进口产品在进口时须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除非根据《海关关税法令》(规定了关税管理体系)豁免征税。进口商必须完成海关申报手续,包括向入境口岸的海关当局出示进口物品和其他运输单据,并支付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方可从海关提取货物。

 

如果进口商符合某些特权条件,例如来自自由贸易协定(FTA)成员国,特殊贸易计划和进入特殊区域,可能有免除或降低进口关税的优惠。

 

目前的进口关税税率在0%至80%的范围内。关税根据进口产品的成本计算,包括运往泰国的货物和保险(CIF到岸价格)。

 

进口增值税以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包含进口关税)为税基,税率7%。

 

3. 出口管理

 

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海关部门向出口商提供各种,特权包括出口退税,出口进口材料的退税,使用保税仓库以及使用免税区。商品一般免除出口关税。

 

但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除外。受出口管制的产品目前有45种,包括征收出口税的产品。对军民两用产品以及可能助长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产品,从2019年1月1日起设置了新的出口管制。

 

4. 出口税费

 

尽管商品一般免除出口关税,但有9类产品需要缴纳出口关税,其中包括大米和糯米、金属废料、牛类动物皮、三叶橡胶、木 材、锯材和木制品。出口关税和应交税费根据离岸价格计算。目前的出口关税税率在0%至40%的范围内。

 

出口增值税税率为0%。

 

5. 泰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泰国签署了12个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

 

泰国与下列国家签订了6项双边协议:澳大利亚,智利,印度,日本,新西兰和秘鲁;

 

泰国与下列国家签订了6项多边协议:与10个东盟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东盟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印度,日本和韩国5个国家/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 

 

四、外商投资的准入制度

 

1.  一般市场准入

 

规制外资活动的主要法律是1999年颁布的《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即,该法定义了“外商”的具体内涵,限制了外资企业在泰国从事某些动。

 

《外商经营法》将外商定义为:

(1)任一不具备泰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任一没有在泰国注册的法人;

 

(3)任一在泰国注册的法人,但是其至少1/2的股本由由以上所述(1)或(2)中的人所拥有或缴付,或有上述数所(1)中的人作为管理合伙人或经理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一般合伙企业;

 

(4)任意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至少1/2的股份由以上所述(1)(2)或者(3)之主体所拥有或者缴付。

《外商经营法》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三类清单:

 

(1)第一类清单为外商绝对禁止从事的行业,主要包括新闻媒体、水稻种植、畜牧业、林业和森林木材加工、泰国草药、泰国文物的贸易和拍卖、土地交易、佛像的制作等;

 

(2)第二类清单为外国人禁止参与的行业,除非经过商务部的内阁决议批准,或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投资促进许可,或由泰国工业管理局(IEAT)批准的工业经营或出口贸易。第二类清单上的商业活动涉及国家安全、文化问题、风俗传统以及国家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包括,如生产、销售、维修枪支、弹药,火药、炸药;木雕生产;甘蔗制糖、矿盐生产等;

 

(3)第三类清单为泰国人尚无法与外国人相竞争的行业。因此,外国人被限制参与此类商业活动,除非商务部公司注册处局长(Director-general of the 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的批准,或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投资促进许可,或由泰国工业管理局批准的工业经营或出口贸易。第三类清单设计的行业包括,碾米业、以大米及其他农作物为原料的面粉生产;渔业、水产养殖;造林;夹板、胶合板、纸板及硬纸板生产;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设计、工程服务业;广告业、导游业及餐饮业。

 

另外,除外商经营法的规定外,相关部门例如泰国投资存进委员会或者泰国工业管理局的规定,外国人也必须服从,包括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泰国有住所的外国董事的数量、负债权益比例,最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到位时间、专有技术或者资产,以及政府或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外国投资者并购

 

对于打算在泰国进行合并和/或收购的外国投资者来说,最关键的问题将取决于特定交易的具体细节。收购的基本类型为资产收购、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结构的优点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尤其是在税收、诉讼、和环境方面的风险。但是,在泰国,资产结构存在许多弊端。首先,许多目标公司的相关许可证是不可转让的,这意味着收购公司将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这可能是一个漫长且不可预测的过程。其次,在未获得雇员同意之前,不能将雇员从一个法人实体转移到另一法人实体。拒绝同意的员工将留在其现有职位上或被解雇,因此,有可能产生相应遣散费,遣散费的金额取决于员工的服务年限和解雇时的工资。

 

股权收购通常较为直接且简单,目标公司的员工、资产、的相关许可证将自动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然而,股权收购主要缺点是目标公司的义务和负债也随着股权的转移而转移。

 

根据泰国法律,存在三种可能的并购交易类型:

  • 合并(amalgamation or merger);和

  • 股份收购;和

  • 资产收购

根据《民商法典》(CCC),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有关于登记和公告的要求。根据CCC,合并是指两家有限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构成了一家拥有权利和责任的新公司。

 

对于海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并购,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规/通知。

 

在资产收购中,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登记的机器设备机械和船只)的转移必须在主管部门注册,并要缴纳注册费,印花税和特定营业税。

 

《商业竞争法》 B.E.2560(2017)(Trade Competition Act)是在泰国并购需要遵守的主要法律。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任何按照TCA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并都应按照TCA的规定进行报备。TCA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国有企业和公共组织。但是,TCA不适用于某些已经由其他法规规定的行业(例如,当前的电信,广播电视,保险,金融和能源领域)。

 

3. 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租赁权

 

根据泰国《土地法案》B.E2497(1954),一般来说泰国禁止外籍人士(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土地。外籍人士包括:外籍自然人;在泰国之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公司在泰国注册成立,但外籍人士持有相当于已发行股份50%或者以上;公司在泰国注册成立,但外籍股东人数多于泰籍股东人数。

 

泰国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外籍人士投资不少于4000万泰铢于泰国制定的商业领域,并取得泰国内政部长的许可后,可以拥有不超过1莱的土地用于居住用地。此外,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授予优惠政策的外籍人士为可以拥有土地,在符合泰国工业管理局规定条件时外籍人士也可以在工业区购买土地。然而,无论是受到泰国投资存进委员会还是工业管理局批准拥有土地的外籍人士都必须将土地用于申请的项目,而不可以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泰国的不动产租赁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外籍人士可以依法在泰国租赁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至多30年。依据泰国法律,泰国房屋租赁合同超过3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在土地主管机关登记,否则其执行效力只能以3年为限。根据《泰国税法》,租赁协议应当缴纳适当的印花税。

 

对于为工业和商业目的而订立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泰国制订了《工商业不动产租赁法案》B.E.2542,规定了区别于《泰国民商发电》中规定的常规租约的标准和条件。该法案仅适用于工商业目的的不动产,外籍人士的租期可以是30年到50年。

 

一般情况下,选择土地及厂房的外国投资者,土地的初始租期一般为3年。但是按照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要求,为了获取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优惠政策,外籍人士在泰国租赁土地的期限必须超过3年以上。

 

4. 土地租赁和购买的主要关注点

 

不少企业落地泰国时,律师需要对其租赁或购买的土地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审查土地租赁和购买协议。在我们的实践中,发现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1) 企业的项目落地时间表上应将签订土地租赁或购买协议的时间节点与BOI政策申请关联起来。BOI政策申请时,理论上应当已经了签订土地租赁或购买协议,但现实中却无法做到,因为这个阶段土地可能刚有意向,土地具体状况还未进行调查。故建议可先签订预租赁协议或购买意向书,随后进行尽职调查,并进行土地协议审查和谈判;待BOI政策批准后,再签订正式土地租赁或购买协议。

 

(2) 租金和土地购买款的支付应当与土地尽职调查结果、工业用地许可、拥有土地许可、土地过户结合起来考虑;还可以加入企业对土地的特别要求作为支付价款的条件。

 

(3) 充分关注土地上的皇家用地公共用地、周边水电气的接入点等。在我们处理的一个案例中,水电气的接入点是位于企业购买的土地周边范围,其不在所购买土地内,这就是合理的。因为水电气属于公用设施,由园区提供,企业不应为该设施及其所在土地支付购买款。如果接入点进入了企业所购买的土地,价款必须进行调整。

 

五、外国投资优惠

 

1. 泰国投资委员会的职能和鼓励项目类别

 

外国投资优惠的主管机关是泰国投资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是直属于泰国国务院的招商引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具体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及申请方案。目前正处于实施阶段的是2014年12月3日发布公告的“2015-2021”七年投资促进政策。据报道,泰国经济内阁于2019年9月6日批准了Thailand Plus一揽子措施,解禁7个方面的投资,其中对于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将更强,该项新政策的具体措施正在起草过程中。

 

投资者申请BOI的投资鼓励政策需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申请者要向泰国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及其他附件材料,证明该项目为对泰国发展起到重要作用。BOI鼓励类项目有八大类,具体如下:

  • 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

  • 矿物、陶瓷和基础金属

  • 轻工业

  • 金属产品、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

  • 电子与电气业

  • 化工产品、塑料及造纸业

  • 服务业和公用事业

  • 发展科技创新

BOI现有的优惠政策体系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和非税收优惠两个方面。

 

2. BOI 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优惠权益 BOI 为受鼓励的八大类项目提供的基本优惠权益分为A1-A4、B1-B2六个级别,以及专门针对第八类发展科技创新项目和某些特别类别的级别。每个级别对应的税收优惠权益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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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额外优惠权益  额外优惠权益分为三类:

 

A. 为提高竞争力而给予额外的优惠权益

该类别主要针对将在泰国开展大量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项目。

 

在基础优惠权益基础上,该项额外优惠权益给予的优惠政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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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为带动地方繁荣而给予额外的优惠权益

如投资者在泰国20个人均收入较低的府投资,包括加拉信、猜也奔、那空帕农等(但不包括已另有特别规定的南部边境地区及经济特区),可以享受如下额外优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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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为发展工业区而给予额外的优惠权益

设立于享受投资优惠权益的工业园区或工业村的部分项目,可以享受增加免企业所得税年限,但该项额外优惠权益不能与工业园区给予的优惠权益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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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OI 非税收优惠政策

 

非税务优惠适用于所有获BOI批准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 准予引入外籍人员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

  • 准予引入国外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受鼓励项目的工作;

  • 准予拥有土地所有权(永久产权);

  • 准予将外币携带或汇付到海外;以及

  • 准予某些特定行业可以由100%外资控股

中国企业为泰国投资项目申请BOI政策的主要动力除了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外,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和能够持有泰国公司大部分乃至全部股权是另外两项最重要的吸引力。关于外籍人持有泰国土地的问题在第五部分已有涉及,此处不再赘述。关于外籍投资者持有泰国公司股权的问题具体而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投资项目属于《外商经营法》中所列受到限制的三类行业中的第一类,并且项目获得BOI批准,则外籍投资者可以至多持有泰国公司49%的股权;

 

(2)如果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行业,则一般可以允许外籍投资者持有泰国公司51%以上甚至100%股权。

4. 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和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泰国工业园区管理局(IEAT)负责通过设立工业园区来促进工业发展和控制工业污染。工业园区可以和私营开发商合资共同设立。工业园区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分为普通工业园区(General Industrial Zone,GIZ)和IEAT免税区两类。

 

业主在普通工业园区或IEAT免税区投资项目开展业务均可无需申请BOI而享受特定优惠政策。

(1)在普通工业园区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允许在工业园区内拥有土地;

  • 允许引进外籍技术人员以及其配偶子女;

  • 允许向国外汇款。

 

(2)IEAT免税区的投资者除了可以享受普通工业园区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免征机器设备工厂建筑材料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

  • 免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耗材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

  • 免征机器设备工厂建筑材料的出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

  • 免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耗材的出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除得到BOI或IEAT批准的投资项目可以获得优惠政策以外,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如石油工业),泰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投资优惠政策,投资者可以向该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这些政策。

 

5. 申请BOI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团队为客户申请过很多BOI优惠政策(兔宝宝、沃德、通用、圣奥等),最终都获得了满意的效果,客户所希望的优惠政策类别和等级均得到了满足。律师对于BOI优惠政策申请可以起到很大的帮助。我们将经验总结如下:

(1)企业应当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申请的BOI政策类型和级别,避免设定不切实际的目标。我们服务的某个企业,未采纳我们的建议,想尝试申请更高级别,结果造成反复,进行了2-3次面试,直接影响了项目进展。

 

(2)企业一定要准备真实的证据材料,包括工艺流程、产量数据、财务预测等,在表格提交和面试前后都要保证证据内容的一致性。

 

(3)对于BOI的表格内容要有深刻理解,特别是每个项目背后的目的、逻辑,这对于如何填写表格,如何应对BOI的面试有很大作用。这方面律师可以起到很好的逻辑梳理、材料组织作用。比如我们了解到,只有租赁土地达到三年以上的企业,才有权申请BOI政策。那么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是签署三年还是三年零一个月比较合适,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从法律上看,之所以规定三年的租赁期,是因为泰国政府认为,只有运营达到三年以上的企业,其在泰国当地的投资才不会随时撤走,具有稳定性,并且可能进入盈利状态。所以三年是稳定性、盈利可能的标志,超过三年均可接受,因此我们给予三年零一个月的建议,BOI并未反对。

 

(4)面试时,BOI官员提出的问题全面且细致,故应由企业的泰国项目经理到场,其对项目理解比较完整,与律师合作回答问题效果会比较好。曾有企业派出技术负责人到场,结果对很多问题无法回答。

 

(5)一般情况下,BOI所鼓励的项目,在泰国《外商经营法》中也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但也有个别例外。在某个企业的投资中,我们发现,其有个别经营项目属于BOI的鼓励类项目(非常特殊和少见的情形),但在《外商经营法》中却属于限制类项目。此时我们申请BOI政策,不再考虑《外商经营法》的规定,结果该企业顺利获得优惠政策,也没有因《外商经营法》的限制而受到影响。

 

六、与外国投资有关的税收政策

 

泰国关于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8年颁布的《税法典》,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泰国对于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评估的方法,对于纳税人的故意漏税和逃税的行为将处以惩罚。 

 

(一)税收种类

 

1. 直接税有五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2. 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特别营业税(SBT)、增值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广告牌税、地方发展税等;

 

泰国法律将所有已实现收益都定义为收入,包括资本利得,故对于资本利得不再另行征税。 

 

(二)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1. 企业所得税

 

在泰国,对于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都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20%。法人合伙关系包括未组成公司的合作实体、注册合伙企业、境外合伙企业,分公司、基金会或任何营业的协会等实体。

 

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中小企业是指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其会计期间末的实收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泰铢。优惠税率如下:

  • 净利润在0-300,000泰铢的,免税;

  • 净利润在300,001-3,000,000泰铢的,税率15%;

  • 净利润超过3,000,000泰铢的,税率20%。

2. 增值税

 

对泰国国内及进口的各种货物(包括资本货物)和服务征收增值税(VAT)。目前的增值税率为7%。

 

3. 特别营业税(SBT)

 

泰国某些业务不包括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中,而是要缴纳一种替代税。特别营业税以收入总额的百分比计算。需要缴纳特别营业税的企业及适用税率包括:银行和类似企业,金融、证券和不动产信贷企业,人寿保险,不动产交易等企业。  

 

在一般的情况下,特别营业税的税率未3.3%,但是人寿保险企业特别营业税的税率为2.75%。

 

4. 印花税

 

一些文件和交易须缴纳印花税。适用的税率取决于要加盖的文书的类别,但一般来说,税率范围为合同价值的0.1%至1%。统一税率范围从每份合同1泰铢到 200 泰铢。

 

5. 房地产税

 

若泰国公司拥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任何改善设施并投入商业用途,即使该公司实际上没有从房产中累计或获得任何收入或实际上没有经营任何业务,也将征收该税款。根据租赁协议的租金数额,或地方当局年度评估值的租金中较高者为税基,房地产税税率为税基的12.5%。

 

6. 石油税

 

在泰国从事油气勘探和生产业务(E&P)的公司由能源部下属的矿物燃料部(DMF)负责管理和监管,为经营E&P业务,有关公司必须获得DMF的石油特许权。勘探和生产公司不受《外商经营企业法》监管,因此可以由外国个人或公司完全拥有,无需获得商务部的外商营业执照。

(1)石油所得税  《石油所得税法》(PITA)所规定的“勘探和生产”(E&P)业务产生的净利润的征税,不受泰国《税收法典》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其所得税税率为50%。但勘探和生产企业获得的任何非勘探和生产净利润按照与非勘探和生产企业相同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收入,石油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可抵扣开支后的年利润征收。它是以公司为纳税单位进行计算的,而不是以油田地界作为纳税单位。

 

(2)特许权使用费  受特许公司必须按月向DMF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根据每块石油田在陆上和海上生产中销售或处置的石油量计算的。

 

对于泰国I计划下的石油田,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为12.5%;对于泰国III计划下的石油区块,特许权费率是累进的,范围从5%到15%,具体取决于每月石油销售或处置的数量。

 

(3)特别收入所得  特别收入所得(SRB)是根据泰国III计划下石油区块年度石油利润征收的超额利得税。

 

SRB按年度逐块计算。当每块钻井的每米深度钻井的年收入超过4,800泰铢时,石油工程局就每个石油勘探开发实体的年度石油利润征收。SRB可以用于石油所得税抵扣。

 

SRB 税率是根据税率逐级计算得出的,使用基于每米井深年收入的复杂公式计算,该区块累积成本以及勘探区块的地质常数上限为 75%。

7. 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税收年(日历年)内在泰国逗留总时间超过180天的个人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泰国居民纳税人。泰国居民纳税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在泰国境内受雇、持有资产或在泰国开展业务而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年应税收入净额为基数,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基数在15万铢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在15万1铢-30万铢之间的,税率为5%;在30万1铢-50万铢之间,税率为10%;在50万1铢-75万铢之间,税率为15%;收入在75万1铢-100万铢之间,税率为20%;收入在100万1铢-200万铢,税率为25%;收入在200万1铢-400万铢,税率为30%;收入在400万1铢以上,税率为35%。

 

(三)中国与泰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双重征税协定与收入来源国的相关条款,公司可以将境外收入在境外所承担的税项,通过认定为双边或单边的所得税抵扣项,抵扣境内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在1986年,中国与泰国就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对于中国人在泰国的所得税、石油所得税的预提、抵免等作出了规定。

 

当前在泰国获得的股利,其支付给中国境内居民时,预提税为10%;所获利息支付时,预提税为15%或10%(适用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作为收款人),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是15%。

 

上述税收可以在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该项抵免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给予抵免前所计算的相应的中国税收数额。如果该项所得是泰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泰国税收。 

 

七、环保政策

 

泰国关于环保的基本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Enhancement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www.pcd.go.th/info_serv/en_reg_envi.html),泰国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是自然资源和环境部(MNRE),其对于空气和噪音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和危险物质排放等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有关各项标准的详细规定可参照MNRE下属环境质量促进厅网站有关公告(www.deqp.go.th/website/52/)。

 

此外,《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第46条对环境影响评估(EIA)的强制要求作出了规定。在泰国自然环境委员会的批准下,泰国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有权规定必须进行EIA的项目规模和类型。EIA报告必须由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注册认可的咨询公司出具。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型项目,必须向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规划办公室提交EIA报告,接受审核和修改。 

 

八、泰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泰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专利法》(1979年)、《商标法》(1991年)和《著作权法》(1994年)。泰国并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马德里协议的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管理的国际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以及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等条约和组织。  

(一)专利权

 

根据泰国《专利法》,专利类型包括:

 

1. 发明专利——须为全新发明、创新步骤及适用于工业,自申请日期起计有效20年,不得续期。

 

2. 短期/小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类似,自申请日期起计有效6年,可续期两次,每次续期两年。

 

3. 设计专利——须为全新工业或手工艺设计 – 自申请日期起计有效10年,不得续期。 

(二)商标及地理标志

 

商标保护标志、符号、标识、文字或声音,且根据定义将适用于服务标志、认证标志及集体标志。地理标志保护若干特定产地来源产品的名称或标志,而该产地来源与产品的品质或声誉密切相关。

 

在泰国,分别由《商标法》和《地理标志法》对商标和地理标志做出规定。《商标法》保护服务标志、服务名称、集体标志、认证标志和商品名称。注册商标或地理标志的有效期为10年,其后可每10年续期一次。 

(三)著作权

 

著作权受泰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该法保护的创造性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戏剧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材料、电影、录音、声像广播,或者文学、科学 或艺术领域的所有其他各种形式的作品。

 

和其他国家类似,著作权保护不得延伸到日常新闻,宪法和法律,规章制度,法院判决或裁决,思想,程序,流程,系统,使用方法,操作,概念,原则,发现,或科学或数学理论。

 

著作权的保护期涵盖创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辞世之日后的50年。如果创作者是法人或使用笔名,或者身份不详,则保护期是自创作完毕之日或首次公开发布起的50年。对于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录音或音频和视频广播作品,版权保护自创作之日起50年或首次出版50年。在应用艺术作品中版权保护期为自创作之日起25年或自第一次出版25年。

 

尽管泰国并未规定著作权必须注册,但著作权所有权人可以通报知识产权局,表明拥有某作品的权利,这可以作为拥有该作品著作权的表面证据。 

(四)商业秘密

 

在泰国,商业秘密受《商业秘密法》(2002)保护。以下信息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并受到该法律的保护,该保护不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注册:

 

1. 不为众人所知,或通常只提供给相关群体或个人的商业信息;

 

2. 由于处于机密状态下而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

 

3. 合法控制者通过合理措施加以保密的商业信息。 

 

九、劳动用工

 

(一)劳动法的主要规定

 

泰国《劳动保护法》(1998)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相关立法还有《劳动关系法》(Labor Relation Act,1975年)、《工会法》(Act on Establishment of Labor Courts and Labor Courts Procedures,1979年)、《社会保险法》(Social Security Act,1990年)和《工人抚恤金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1994年)等。其比较有特点的规定包括:

 

1. 按合同期限分类的不同雇员

 

包括全职雇员、兼职雇员、季节性雇员、临时性雇员和合同性雇员。

 

2. 强制性的工作规章要求

 

雇员不少于10名的雇主必须用泰语制定书面规章。工作规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 工作日期,标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 假期与休假规定

  • 超时工作与假期加班

  • 工资、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假期加班工资的支付日期和地点

  • 休假与休假规定

  • 纪律和纪律处分

  • 投诉

  • 解雇和解雇费,特殊解雇费雇主必须将工作规则分并张贴在工作场所的显眼位置。

3. 最低工资水平

 

每日最低工资根据其工作地点而有所不同。泰国政府规定雇主须支付雇员不低于300到310泰铢。每日最低工资标准会随政府的规定而随时更新。

 

4. 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1990),政府、雇员和雇主必须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社会保险款。社保基金向受保工人提供伤害或疾病,残疾,生育,死亡,儿童福利和养老金等方面的补偿。雇主和雇员每月的支付的保险费相当于雇员每月工资的5%,每方每月最高支付额为750泰铢。

 

5. 抚恤金

 

根据《工人抚恤金法》(1994),任何至少有一名雇员的雇主都必须向工人抚恤基金提供捐款。捐款金额取决于该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类型,根据业务风险的不同,捐款金额为员工年薪的0.2%至1%。

 

6.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遣散费

 

《劳动保护法》规定某些雇员与雇主在雇佣关系结束时,雇主向雇员支付遣散费。在同一雇主处连续工作120天或以上的雇员,如果他的雇佣终止而没有遣散费免除原因,则有权领取遣散费。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遣散费的计算及支付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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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公平解雇的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要求赔偿或恢复原本雇佣状态。 

(二)外籍人士在泰国就业的资格

 

《外籍人员就业法》(2008)和《外籍人员工作紧急法令》(2017)关于外籍人在泰国就业作出了规定。:

 

1. 泰国雇主欲雇用外籍人士在泰国境内工作,均须向泰国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证。但《外籍人员就业法》中列出的只能由泰籍员工担任的职位,外籍人士不能担任。

 

2. 每张工作许可证只能用于其所申请的特定行业、雇主以及地点;这些因素有任何变动都需要在工作许可证上进行更新;如果雇主发生变更,需要申请新的工作许可证。

 

3. 工作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前须及时提出续延申请。但如果外籍人员在享有泰国投资委员会(BOI)优惠的公司工作,或者受到特定法律(如《石油法》(1971))保护,则其取得的工作许可证在相关入境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4. 劳工证持有者须随身携带劳工证。

 

5. 许可证不能异地使用,在申请工作场所时要将总公司、分公司场所分别加以注明。

 

6. 外籍人员在没有特定工作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泰国工作或在工作许可证规定以外的职业或地点工作属于犯罪。

 

7. 来自与泰国签订特别公约的国家/地区的人士(包括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来泰国工作可以不必取得工作许可证。 

 

十、纠纷与解决机制

 

泰国是采用成文法体系的国家。泰国法典的内容来自泰国的传统法律,并受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关于企业经营的主体法包括民商法典,税法典,土地法典,外商企业法典等。泰国没有设立陪审团制度,所有的案件均由法官判决。 

(一)法院的组织结构

 

泰国宪法规定了泰国四种不同类别的法院:

 

1.宪法法院:负责审理违宪的案件;

 

2.普通法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主要包括税务、劳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以及破产等案件;

 

3.行政法院:主要负责个人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

 

4.军事法院:负责军队内人员犯罪的案件。

 

与外国投资者关系最密切的是普通法院,其由普通法庭和特别法庭组成,每个行政辖区都有普通法庭中的民事和刑事法庭。特别法庭包括以下五种:

(1)未成年人和家庭法庭

 

(2)劳动法庭

 

(3)税法法庭

 

(4)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

 

(5)中央破产法庭

 

在普通法院体系中有三个级别:

 

1.初审法院:审理一般或特殊的民事和刑事起诉案件;

 

2.上诉法院:审理初审后上诉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3.最高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

 

但对于普通法院中的四个特别法庭(劳动法庭、税法法庭、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庭、中央破产法庭),只分为两级,如要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上诉,需直接到最高法院上诉。

 

行政法院也可能与外国投资者发生关联,主要是外国投资者与当地政府之间发生行政法领域的纠纷时。这意味着行政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延伸到与政府合同相关的案件之中。行政法院只设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两级,并设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的行政司法委员会。行政案件的上诉必须到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二)仲裁庭的选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泰国于2002年颁布了《仲裁法》,泰国也加入了《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中国也是该公约成员国,中国和泰国于1994年签订了《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故中国投资者在泰国国内外选择的仲裁庭,其作出的裁决都会被泰国承认和执行。

 

与之相比,泰国尚未与其他国家签署有关互相执行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故原则上泰国不会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但外国的判决可以在泰国的庭审中作为证据参考,如果不违反泰国的公共秩序,其对法官有较大的说服力。 

 

十一、中泰已签署的主要双边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5)

     

  •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6)

     

  • 《引渡条约》(1993)

     

  • 《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1994)

     

  •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

     

  • 《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2000),协议附件中列出了中国给予泰国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减让表。

     

  • 《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2012)

     

  • 《关于建立全面战略 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关于可持续发展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泰战略性合作共同行动计划(2012-2016年)》(2012)

     

  • 《中泰关系发展远景规划》(2013),涉及政治、经贸和投资、防务和安全、交通和互联互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

     

  • 《关于开展泰国“东部经济走廊”建设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8)

     

  • 此外,泰国作为东盟成员国,也属于中国与东盟各协议的主体,如《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2)、《服务贸易协议》(2007)、《投资协议》(2009),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议(中国到东盟产品可享受零关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