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贸易摩擦 |
当前位置:首页>贸易摩擦 |
美国再对中国电子设备启动337调查
发布时间:2026-04-07
当地时间2026年4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USITC)投票决定对某些显示设备、流媒体播放器及其组件启动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截图
据称,此次调查是基于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InnoTV Labs, LLC公司于2026年3月2日提交的申诉。申诉的补充文件于2026年3月17日提交。经补充后,申诉指控某些显示设备、流媒体播放器及其组件的进口和销售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侵犯了申诉人所主张的某些专利权。申诉人请求USITC发布有限排除令以及停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已确定以下公司为本次调查的被调查方: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称,启动本次调查(337-TA-1496)并不意味着其已就案件实质内容作出任何决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首席行政法官将把案件指派给USITC的一名行政法官(ALJ),由该行政法官安排并举行证据听证会。行政法官将初步裁定是否存在违反第337条的行为;该初步裁定须经委员会审查。
USITC将在切实可行的最早时间内对调查作出最终裁定。USITC将在启动调查后45天内设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日期。USITC在第337条案件中作出的补救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发布后60天成为最终裁定,除非美国贸易代表在该60天期限内出于政策原因予以否决。
这也是美国事隔两天再对中国电子产品启动337调查。3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具有视频功能的电子设备启动337调查,包括智能电视、显示器及其组件。TCL、海信关联的多家公司被列为被告。
一、关于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展的不公平进口(又称第337条)调查通常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索赔,包括进口商品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指控。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注册商标和普通法商标均可在这些调查中被提起诉讼。其他涉及进口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侵犯注册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盗用商业秘密或商业外观、假冒以及虚假广告等,也可被提起诉讼。此外,与进口商品相关的反垄断诉讼也可被提起。根据《美国法典》第337条进行的调查中,主要救济措施是发出排除令,指示海关阻止侵权进口商品进入美国。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对指定的进口商和其他从事违反《美国法典》第337条规定的不正当行为的人员发出停止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获得临时排除令和临时停止令等快速救济措施。根据《美国法典》第19篇第1337条和《行政程序法》进行的《美国法典》第337条调查包括行政法官的审判程序和委员会的审查。
(一)基本情况
337调查是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开展的知识产权调查,涵盖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虚假广告、仿冒等多种所谓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美国政府之所以青睐337调查,核心原因在于这个工具实际上是具有强大威慑力的贸易保护机制。调查通常在12至18个月内完成,效率远远高于法院平均3年以上的专利诉讼周期。
一旦认定目标违规,ITC有权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由海关直接拦截,还可以禁止在美国境内销售已进口的侵权库存,因此深刻影响全球产业链布局与企业战略决策。
在高科技、消费电子等领域,337调查已被高通、诺基亚等公司用作市场排他性策略,以遏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扩张。
因其应诉成本高昂,单案律师费常高达500万美元以上,许多企业选择和解或退出。
近年来,光伏、显示、通信设备、家电等中国多个关键出口企业频繁遭遇该调查。 2024年,中国大陆企业涉案达24起,整体胜诉率较低。
(二)调查程序及措施
对于上述不公平进口行为,当事人(即因不公平进口行为而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发起337调查。USITC接收到相应请求后,有权依法发起调查。如果调查结果确定申请方控诉的不公平行为情况属实,USITC有权发布相应的制裁措施(例如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等),禁止不公平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以保护美国本土工业。
“337调查”被国际贸易专家认为是企业阻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经济、最省时的法律途径。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三)中国企业可以发起“337调查”吗?
不仅仅是美国企业,凡是符合进口、不公平行为、美国工业三个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发起337调查。所以,只要外国(相对于美国而言)企业在美国有相应的产业,理论上就可以发起337调查。事实上,337调查已经被多国企业利用,成为他们打击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利器。
来源:合规观澜,信息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6/er0401_6838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