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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将对中国出口赤藓糖醇实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24-11-18   文章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近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针对中国企业出口的赤藓糖醇发布反倾销调查终裁裁定披露,拟正式采取反倾销措施。3家被抽样企业的税率分别是:36.3%, 80.2%,156.7%;未被抽样的合作企业税率:152.9%;没有合作的出口企业:235.6%。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是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其实施的条件是,当欧委会立案反倾销调查后,如果进口商知悉中国企业有过倾销的行为,以及中国企业在立案后大量出口被调查的产品,将有可能触发欧委会按照法律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在近几年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中,欧委会都会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4条,或应欧盟产业的请求,将中国企业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予以登记,在调查程序中会跟踪监控中国企业的出口数量变化,在终裁阶段决定是否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一、中国应诉企业的出口行为变化 从我们近几年代理的中国企业应诉案件分析,几乎所有的调查案件都被登记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应诉的中国企业在立案后,或初裁裁定公布前,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或将货物囤积港口,希望在初裁裁定做出之前进口被调查产品。甚至有的企业在初裁裁定做出后,因为税率较高,进一步降价,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 这两种行为都将触发欧盟: (1)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2)反吸收调查。 二、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根据赤藓糖醇反倾销调查的裁定,欧委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4.4(c)条,认定中国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具有倾销行为,而且进口商也知悉或应明知倾销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损害。欧委会在本案调查程序中,发现自立案后,进口商明知中国出口企业的行为构成倾销,并导致损害。第二,欧委会经调查发现,自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截至到初裁裁定之间的中国企业出口月度进口量要比调查期内上升了45%,因此构成了法律的第二个条件,即进口量激增。 如果欧委会发布登记进口数量的规定,中国企业应该积极进行法律抗辩,不能“听之任之”。 三、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限 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不得无限延长,应从登记之日起,将反倾销税的稽征追溯到初裁裁定公布之日前的90天。稽征的税率按照初裁时核定的税率予以稽征,终裁裁定的税率按照终裁的幅度稽征,如果初裁的税率幅度低于终裁的税率幅度(赤藓糖醇2家被抽样企业的初裁税率低于终裁税率,按照初裁税率幅度稽征)。 四、中国出口企业的警示 正在应诉的中国企业需要关注: (1)欧盟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规定; (2)反吸收调查法律规定。 反吸收调查指的是,中国企业受到初裁裁定措施后,为了能继续出口被调查的产品,将出口价格进一步减低,导致欧盟采取的反倾销税的效用被削弱,欧委会将根据欧盟产业的申请,或自主立案调查“反吸收”。譬如,某企业调查期内的出口价格为CIF100美金,反倾销税20%,出口价格被提拉20%,但是,如果该企业将出口的CIF价格减低至90美金 x 20%,显然出口价格没有被提拉,因此,削弱了反倾销措施。 (原标题:欧盟委员会将对中国出口赤藓糖醇实施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要关注这一新的法律措施)